聚热网 百科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和敞口额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和敞口额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和敞口额度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七部委2010年3月11日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第十三条中的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担保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按担保收入的50%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按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的千分之一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是按净利润的5%计提。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列入营业费用。每月计提,年终结算,不得超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准备金余额专为当期收入。  借(-):营业费用-短期责任准备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   2、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按当月的担保责任余额的千分之一计提,当月计提,即以月末在保余额计提,月末要列出在保单位和对应担保余额,作为计提依据。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列入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到达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借(-): 营业费用-担保赔偿准备(长期责任准备)   贷(+): 担保赔偿准备金   3、年终税后利润中按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余额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第2条和本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借(-): 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贷(+): 一般风险准备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   借(-): 一般风险准备   贷(+): 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4、 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借(-): 一般风险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    未到期在责任准备   贷(+): 银行存款

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和敞口额度

它是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起点,也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

本文纲要一、授信是什么?(一)“授信”的概念(二)“授信”的特点(三)授信与授权、信贷、融资的区别二、授信是如何核定的?(一)核定授信的基本原则(二)核定授信的基本流程(三)授信额度的测算方法三、授信额度占用与信用风险缓释(一)保证金质押(二)保证担保四、集团客户与授信集中度管理(一)统一授信管理(二)资本约束及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要求(三)联合授信管理五、把握未来:授信业务中的“道”与“术”(一)把握好授信业务中的“道”(二)实施好授信业务中的“术”一、授信是什么?(一)“授信”的概念所谓“授信”,通常来说,是指银行为特定客户核定的,银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融资限额或风险限额。

只要这些业务或行为可能产生客户对银行的信用风险,都要纳入银行对客户的授信管理。

在实践中,有些银行将上述业务统称为“授信业务”。

另外,银行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属于银行商业秘密,除银行为客户营销等需要主动部分公开授信额度外,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公开。

(二)“授信”的特点1.“莫衷一是”的授信虽然本文前面对“授信”下了个一般性的概念界定,但在目前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中,尚未对银行的“授信”及授信业务进行一个普适性的界定。

恰恰相反,散落在各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授信”概念,往往是为规范某一类型的授信行为,具体含义及业务场景可能莫衷一是:有时,它表示的是银行授予客户信用或办理授信业务,如原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二条的规定。

有时,它表示的是银行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或风险暴露,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第二条和原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4号)第四条的规定。

其义究竟为何,需要结合相关语境才能辨明。

(1)从汉语语义分析在汉语语境中,“授信”一词多意,既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名词,“授”是“授予”、信是“信用”。

如果作为动词,是银行“授予信用”的行为或过程;如果作为名词,则是银行对客户“授予的信用额度”。

若从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约束等角度看,授信又可以表示银行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或风险暴露,也正因为此,银行各类表内外业务,只要导致银行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都要纳入银行授信管理。

(3)从客户角度分析对客户来说,客户得到了银行给予的信用,就是“受信”。

客户作为用信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授信,银行经调查核定后,如愿意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具体的授信业务向客户提供授信。

银行与客户由此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作为授信人,成为债权人,客户作为用信人,成为债务人。

2.“万变不离其宗”的授信随着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银行的授信业务品种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实践中,一些与授信业务相关的信贷融资业务,同一业务类型,可能有不同的名称表述。

这既有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统计口径差异的原因,也可能是一些银行为了监管套利,故意混淆概念。

2016年10月,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提出穿透授信要求,要求银行机构将实质上由其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但无论银行授信业务如何创新,无论监管口径如何调整,“万变不离其宗”,银行的授信业务本质未改。

它反映的依旧是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依旧是银行愿意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的上限。

它体现的依旧是银行通过有效风险管理,实现信用风险和风险收益的均衡,实现自身利益、客户利益乃至社会效益的统一。

3.“不可一世”的授信银行的授信业务是维系银行与客户的基本纽带,对银行和客户来说,均有重要意义。

当然,这也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对客户来说,银行授信是客户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的敲门砖。

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的融资业务,这是监管的明确要求。

正所谓“无授信,门难进”。

如果没有银行的授信记录,客户就无法与银行建立信贷等业务关系。

当然,现在的银行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对于优质的客户,银行更愿意主动上门,为客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

通俗来讲就是,在你想睡觉的时候,就有银行给你送上枕头。

银行通过主动承担风险和管理风险,提高风险溢价,赚取收益。

另外,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监管部门也从银行授信入手,加强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管,为金融支持小微企业提供制度激励。

下面以授信为参照,简单作个区分界定。

1996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从“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入手,统一对银行授权和授信作了原则性规定,由此可见授权与授信两者的内在紧密关系。

二是表现形式上,无论授信还是授权,银行一般都会通过专门的管理制度或文件(如基本授权文件、授信文件等)由总行下发分支机构,两者的有效期一般都是一年。

此外,违反授权或授信管理规定等违规操作行为,都可能造成银行的损失(如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等)。

三是两者制约关系上,银行各业务条线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受办理机构或人员授权权限的限制。

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

四是调整机制上,在授信或授权实施期间,如需调整授信或授权的,可通过特别授权或专项授信等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客体不同。

三是实现方式不同。

银行授信可通过银行不同机构之间的额度共享来办理授信业务,具有可分割性;而银行授权不能分割,但可以根据逐级递减原则向下转授权,前提是转授权的权限不应超过上级授权的权限。

信贷业务是银行在客户授信额度内向客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

其次,信贷业务需以银行为客户测算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为前提,并在该授信额度内作出是否提供信贷支持等融资安排。

如果信贷等融资余额大于授信额度(包括分项限额),银行就需要压缩该客户的信贷规模至授信额度以内,以满足授信管理要求。

(2)信贷与授信的不同之处一是法律效力不同。

信贷等融资业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信贷合同生效后,如果银行不按约提供信贷支持或客户不按约偿付本息或费用,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授信属于银行对客户单方面作出的风险承受“意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性。

二是资本占用要求不同。

信贷业务,不管是表内还是表外信贷,需占用相应的风险资本(表外信贷按信用转换系数计量风险资本)。

3.授信与融资融资的涵义比较宽泛。

通常来说,广义上的融资包括筹资主体通过证券、债券等市场筹措资金的直接融资和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获得资金的间接融资两种形式。

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融资行为属于间接融资,一般来讲,狭义上的融资所指的就是间接融资。

尽管融资与银行授信都是银行向其客户提供资金的行为,但两者仍有一些差异。

以国内贸易融资为例,贸易融资与基础贸易背景结合紧密,都有对应的资金流和物流,资金用途明确,风险相对较低,但从本质上,贸易融资也属于银行一项信贷业务。

融资与授信的关系,同信贷业务与授信业务的关系没有本质分别。

这些融资服务均应纳入银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授信额度。

二、授信是如何核定的?对每一个可能发生融资业务的客户,银行都应确定一个授信额度。

精准地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是银行加强客户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

银行一般把确定授信额度的过程称为“核定授信”。

核定授信是银行授信工作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授信工作还包括授信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管理等活动。

它从风险承担角度体现了银行的战略选择、价值导向和业务取舍,是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活动的共同指南。

银行应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风险偏好,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确定客户授信方案,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上述原则既是该行强化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遵循,也是该行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的总体要求。

2.“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指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和对象的统一,是1999年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确立的原则。

其具体含义是:授信主体统一:对同一客户,只能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统一核定授信方案。

授信形式统一:对同一客户不同业务品种的授信业务,均须纳入客户授信额度之内,实行统一管理。

不同币种授信统一:对同一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业务,均要纳入客户授信额度之内,实行统一管理。

授信对象统一:对同一客户,须作为同一授信对象进行授信,不能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分支机构另行核定授信。

3.尽职审慎原则(1)审慎控制客户风险总量和结构核定授信额度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客户过度融资风险,重点在于控制客户在银行授信业务的总量和结构。

对于单笔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原则上在具体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时把握。

对于核定授信中发现存在实质性风险的客户和授信业务,也须在核定授信时提出明确具体的风险控制要求。

(2)实质重于形式在核定授信中,应按照客户特征及授信业务风险本质,合理确定银行承担实质风险的授信对象,选用适当的授信测算模型、分析方法和管理模式,并结合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确定授信额度、管理要求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差异化授信,动态调整。

(二)核定授信的基本流程通常而言,银行核定授信的流程主要包括授信尽职调查、授信尽职审查、授信审议和审批等环节。

1.授信尽职调查授信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必要时可通过工商税务等政府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外部征信机构等渠道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与验证。

授信调查人员要按照监管要求和银行规定尽职履责,收集、整理、核实授信所需资料和信息,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揭示,并结合客户情况,通过风险分析和评估,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测算客户授信额度,并提出客户授信预案。

2.授信尽职审查授信审查人员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授信尽职调查情况,开展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还要分析授信尽职调查环节授信测算的参数或方法引用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参数或方法作必要调整。

在此基础上,合理拟定授信方案。

3.授信审议和审批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授信评审机制,负责对授信审查人员拟定的授信方案进行审议。

如经审议通过,则授信方案报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生效;但如未经审议通过,则授信方案须退回重新发起调查或终止授信核定程序。

经批准的授信方案,通常包括授信额度(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分项额度以及分项额度的调剂规则等)、期限、额度性质(循环额度还是非循环额度)、授信业务类型、风险缓释措施以及产品定价等内容。

4.授信额度的使用授信额度核定后,银行内部各业务条线或分支机构就可以在授权权限内,在满足授信条件的前提下,使用该授信额度,包括最高授信额度和分项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使用后,银行还要加强授信事后管理,定期监测客户及所在行业、区域的信用风险情况,对授信额度及风险敞口发起重审程序,实施动态调整,适时控制、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三)授信额度的测算方法授信额度的测算对核定授信额度具有重要意义。

测算客户授信额度是一门复杂的技术活,既需要一定的计量工具,更需要专家的判断,需要根据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净资产、杠杆率以及银行行业授信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通常而言,测算客户授信额度以围绕客户的债务结构展开,重点考量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同时,还要考虑授信集中度、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各项监管指标,确保不触碰监管红线。

实践中,银行还会考虑企业评级、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设置不同的调节因子对测算结果进行修正。

例如,根据工商银行2021年年度报告,该行在行业授信方面,突出支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客户、重大项目等“四重一大”优质信贷市场;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医教养等消费升级服务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等领域。

同时,严格控制,严格管控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等重点领域风险。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银行测算授信额度的主要方法:1.资产负债比例法通过“资产负债比例”测算授信额度是普遍的做法。

我们对测算过程进行简化,假设客户最高授信额度测试值为Sn,则Sn=Rm(银行愿意承受的客户最高资产负债率)/(1-Rm)×NA(客户有效净资产)×T(行业平均负债率)×C(客户风险调整系数,根据客户评级设定,取区间值1-0)现有一家法人客户,目前资产100万,权益(有效净资产)80万,负债20万,所在行业平均负债率为50%,银行对其内部评级为A,对应的客户风险调整系数为0.5,假设银行对该客户愿意承担的最高资产负债率为60%,那么套用上述公式计算测算的最高授信额度为:Sn=60%/(1-60%)×80×50%×0.5=30万。

4.授信额度的其他测算方法(1)结合客户需求计算并考虑客户特定条件下的实际资金需求,例如季节性采购原材料导致的短期需求、大宗商品价格走低时的囤货需求、扩张期的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需求等。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分析客户真实信贷需求和资金缺口,合理测算客户所需要的授信额度。

(3)根据担保情况测算授信额度如客户Y提供房产抵押,估值200万,抵押率60%,即可测算120万元的授信额度。

(4)根据银行内部行业、地区、产品授信组合政策来确定假如银行都某个具体行业设定了授信额度总量,对某个地区授信额度又设有总量,在多重总量限制下,给特定的客户测算最高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占用与信用风险缓释银行核定客户授信(包括最高额授信和专项授信额度)后,客户即可按照约定的授信条件办理具体的融资业务。

这就会产生授信额度的占用问题。

通常来说,对客户办理的表内或表外的各类授信业务,原则上应按照授信业务余额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在任何时点上,客户的授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

对此,银行往往通过系统来实现对授信额度占用的刚性控制。

问题是,对最高授信额度设定为零或无可用授信额度的客户,银行能否为其办理授信业务?如果可以,都有哪些方式?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入手。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因客户违约给银行授信业务带来的损失或影响程度。

实践中,常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保证金等合格抵质押品、第三人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

信用缓释工具虽然不能降低客户的违约风险,但可以转移或降低客户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缓解客户授信额度不足问题。

(一)保证金质押1.保证金的风险缓释作用在银行授信业务中,授信额度可以区分为最高授信额度和敞口授信额度。

最高授信额度是客户可以使用的最高风险限额,在分项授信额度下,则可以表示该分项授信额度的最大金额。

敞口授信额度是最高额度或分项授信最高额度扣减保证金后的授信额度。

用以下公式表示: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保证金保证金=最高授信额度-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敞口授信额度+保证金举个例子:银行给C客户200万最高授信额度,敞口授信额度是100万,另外100万(200-100万)就需要客户提供保证金才能获得。

如果没有保证金,客户实际能够使用的授信额度只有100万,也就是敞口授信额度,这是银行对C客户实际愿意承受的最大风险暴露。

再举个例子:银行给甲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专项敞口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为40%。

该公司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800万元,此时需存入保证金320万元,剩余的480万占用敞口授信额度,业务办理后,还剩余敞口授信额度520万。

从以上公式,我们还可以发现,在敞口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客户通过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可以申请调增银行授予的最高授信额度。

即使银行对客户的敞口授信额度为零,在客户提供保证金前提下,可以办理相应业务,这些业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低风险担保授信业务”。

因此,客户通过提供保证金,可以降低客户的敞口授信额度,也就是说,可以降低客户的风险暴露,降低客户违约可能对银行造成的损失。

我们以金额衍生品交易为例。

在衍生品交易中,银行往往按照客户衍生品业务专项授信最高额度扣减银行应收取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即敞口授信额度,占用衍生品业务专项授信额度。

客户无需缴纳保证金的,也就是保证金为零,此时就以敞口授信额度全额占用专项授信额度。

业务存续期内,敞口授信额度的波动风险管理,通过保证金动态调整实现。

2.保证金风险缓释作用的局限性从授信额度占用角度分析,通过保证金担保方式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作用还是有限的。

客户提供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抵质押物,例如,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等抵质押品,不能从敞口授信额度中扣除。

也就是说,即使客户提供了抵质押物,客户对应的敞口授信额度通常不会降低。

原因主要是:首先,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动态的,其能否变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流动性风险较高,但保证金特别是存单等质物基本上不存在上述问题。

当然,抵质押物的存在,能够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提高客户违约发生时授信业务的回收率,而且在计提银行风险资产时,不同的抵质押物对应的风险权重也是不一样的,这对衡量银行资本成本,提升资本价值和资本回报(如RAROC)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证担保1.保证担保的风险缓释作用保证是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的履约行为提供担保的一种风险缓释方法。

保证人可以被看作是债务人的直接信用替代,一旦债务人发生违约,保证人应当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会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在接受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有必要通过综合评估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及偿债能力,对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成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保证须符合相应条件,例如,保证责任是直接的、明晰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保证人的信用水平必须比债务人的信用水平要高,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风险权重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

此外,根据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等信用衍生工具如果能够提供与保证相同的信用保护作用,也可以作为合格的风险缓释工具。

保证担保可以在其覆盖的授信业务范围内,以保证人的信用替换债务人的信用,通过占用保证人的授信额度,减少对债务人自身授信额度的占用,从而实现信用风险从债务人向保证人的转移。

在保证人信用水平高于债务人信用水平的前提下,保证担保可以实现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

2.保证担保下的授信额度占用规则前文已提到,银行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原则上要占用客户自身授信额度。

但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需根据保证人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授信核定的占用规则。

(1)同业担保如果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为客户在银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或办理承兑的,如出具保函、备用信用证、汇票承兑等形式,一般按担保或承兑金额占用该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不占用客户自身授信额度。

但是,对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授信业务,为审慎起见,一般会同时占用担保公司授信额度和债务人自身的授信额度。

(2)供应链融资如果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承诺为供应链上下游客户提供产品或商品的回购、保证销售成功或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以占用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

(3)中央清算在衍生品交易中,中央清算的核心功能是合约的更替和担保交收。

对原交易项下的买方和卖方来说,相当于由中央交易对手方对合约的履行提供了担保,而且在资本监管框架下,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方视同为金融机构。

基于上述原因,在与交易对手办理衍生品交易时,如相应交易由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方集中清算,自相应风险转移至中央交易对手方时起,可相应释放原占用的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

对银行来说,集团客户既包括一般法人集团客户,也包括同业机构客户。

集团客户一直都是银行重要的授信客户,但由于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庞杂隐蔽,关联交易频繁且风险传导性强,由此可能引发授信集中度风险,例如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等问题。

《商业银行法》实施后,银行监管部门针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下称“31号文”)《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4号,下称“4号文”)《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81号)《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下称“1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下称“24号文”)等规定,重点规范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违规授信等授信业务风险突出问题,要求银行加强统一授信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并试点联合授信。

(一)统一授信管理早在1999年,人民银行发布31号文,提出授信“四统一”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授信主体的统一,明确了“统一授信”的概念。

2010年银监会4号文则进一步规定,银行要从控制和关联关系等特征入手,清晰界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首次提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三原则:统一、适度、预警。

特别强调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2014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下称“127号文”)首次明确,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包括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本机构的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实践中,银行为落实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要求,一般会根据集团总部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力、合并报表情况以及客户与银行合作情况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等方式,实现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2.“自下而上”的授信方式对无法适用“自上而下”授信方式的集团客户,银行也可以采用“自下而上”方式。

银行主要基于每个成员单位的风险情况,逐一确定各成员企业授信额度,在有效控制集团整体风险的情况下,汇总形成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

上述10%和15%这两项指标,对大型银行来说,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

但是对中小城商行和农商行而言,这两项指标就像紧箍咒,压力不小。

不过,即使是大型银行,也有因为历史原因突破上述监管红线的情况发生。

对此,邮政储蓄银行的解释是,该行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中包括该行历史上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2400亿元授信额度,该额度得到相关监管机构许可。

3.银发127号文2014年127号文第14条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对银行同业授信业务提出资本约束监管要求。

4.银保监会2018年1号令1号令的出台目的是“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

考虑到授信额度可以理解为银行对客户承担的“最大风险暴露”,1号令中关于集团客户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要求,也同样适用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

二是商业银行对一组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非同业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0%。

三是商业银行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该标准,1号令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拓展客户群体,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四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另一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后,对其他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应在12个月内达到上述监管要求(三)联合授信管理针对集团企业等客户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通常的监管思路都是从单一银行授信风险管理的角度着手,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客户过度融资,还缺乏有效监管制度安排。

为弥补监管短板,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24号文,组织银行机构稳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

1.什么是“联合授信机制”?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

2.银行应对哪些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4号文根据企业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数量两个指标,确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企业: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在试点期间,监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3.联合授信机制是如何运作的?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进行规范。

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2)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

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3)建立预警机制明确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等要求,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银行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五、把握未来:授信业务中的“道”与“术”当前,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化的世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以及世界局部地区地缘冲突的不断升级,都让我们感受到了各种风险和挑战。

面对风险,银行如何规避风险、控制风险,但又不忌讳、不忌惮风险,这是银行授信业务必须要妥善处理的一个大问题。

面向未来,把握未来,银行尤其需要处理好授信业务中的“道”与“术”。

老子曰:“有道无术,术亦可求也;有术无道,止于术。

银行发展授信业务,需要道术兼修,道统领术,术服从于道。

银行应主动直面风险,承担风险,将风险置于可控的范围内,将损失控制在允许的程度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统一,安全与效益的统一。

立足当前,展望未来,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把握好授信业务中的“道”,又如何实施好授信业务中的“术”?(一)把握好授信业务中的“道”授信业务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起点。

再具体一点来讲,银行授信业务中的“道”包括几个层面的问题:如何认识自我,这是银行对自身市场定位的认知问题。

系统重要性银行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定位等问题上肯定会存在比较大的区别,这些区别也必然导致不同银行机构之间在授信业务发展战略上也会存在较大差别。

如何理解外界,这是银行对市场和客户的认知问题。

根据自身定位和对外界的认识和理解,审慎提出授信业务发展战略及客户风险偏好基本原则,明确行业授信、区域授信、授信集中度、过度授信预警和其他指标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强化全覆盖全口径的统一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和客户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授信政策。

这也是银行确保授信业务安全合规的基本底线。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国之重器,要严格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容不得半点马虎。

监管的约束,决定了银行可以承担哪些风险,可以通过什么手段覆盖这些风险,以及银行必须回避哪些风险(如禁入的行业和客户类型,不得参与的授信业务范围等)等问题。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授信业务,哪些是银行可以依法合规去赚的钱,哪些是银行不能赚的钱(即使赚了也会被吐出来的钱)。

(二)实施好授信业务中的“术”相对于授信业务中的“道”,授信业务中的“术”是具体化的,方法性的,并具灵活性的。

在各类“术”中,有些涉及授信业务的底层逻辑,是相对稳定的;有些则是需要随行调整,与时俱进,动态变化的。

2.金融科技可以优化授信流程,但不能改变授信的本质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悄然转变的客户行为以及日益严苛的授信监管政策,银行可以推进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金融科技,优化授信业务流程,提升授信业务效率。

例如,在客户营销与服务、客户评级与分类准入、授信申请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审批、授信执行、授信后监控管理、早期风险预警以及问题授信识别与管理等方面,应用金融科技实现银行授信流程的移动化、线上化以及授信业务的场景化、智能化和自动化。

这极大地提升了授信业务的处理效率及授信风险防控的智能化,推进授信效率与风险防控的有效平衡。

例如,部分银行近年来推出诸如“秒贷”等个人客户实时授信业务产品,大大提升了客户授信业务服务体验和金融服务效率。

银行在获得客户信息处理授权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授信申请(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智能终端等渠道)及客户在本行的资产情况,如代发工资、存款情况、基金与银行理财等资产规模、贵金属资产、年金权益信息、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信息等,由银行系统自动进行风险筛查,并对通过风险筛查的客户实时授予或调增个人授信额度。

又如,有些银行依托金融科技最新成果,着力推进信贷产品灵活化定制管理、信贷业务处理智慧化和服务能力提升、作业监督自动化、信用风险智能化监测等数字化升级。

打造智能审贷服务体系,构建口径全、反应快的数据分析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限额测算模型规则,提升信审流程自动化及真实性核验有效性水平,实现线上自动核定限额创新模式,为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提供高质量授信审批服务。

再如,近年来,一些银行还持续推进普惠金融产品创新。

推出“科创贷”“兴农贷”“光伏贷”等创新场景,更好满足细分市场需求。

持续推进“e抵快贷”产品全流程线上化改造,提升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体验;创新推出“e企快贷”产品,进一步丰富线上押品范围。

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打造数字供应链融资统一服务门户,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科技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可以优化授信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但不能改变授信业务的本质。

金融科技在授信业务中的应用仍要以有效识别和控制客户的信用风险为根本目的,而不能本末倒置,偏离这个目的。

还要指出的是,金融科技在授信流程中的应用,并不能弱化银行对授信申请人(借款人)的实地调查等尽职调查要求,也不能弱化授信审批人员在授信核定、授信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义务。

另外,一些银行的实时授信等业务涉及银行对个人客户授信的自动化决策,可能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例如,因算法歧视损害客户的公平交易权,因算法不透明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对此,银行需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通过自动化决策机制办理个人客户实时授信等业务时,要保证授信决策流程符合透明度要求,并保证授信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存在算法歧视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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